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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力军事件结果如何 王力军个人资料曝光

来源:姓名测试2023-01-13 12:08:01

  贪官污吏事件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娄见不鲜了,主要报道的实在太多了,那么对于王力军事件大家是否有略知一二呢?王力军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?王力军个人资料又如何?以下是小编搜索到的相关内容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
  ***简介

 ****,男,蒙古族,1959年12月生,内蒙古阿尔山人,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,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,一级警监,教授,研究员。1987年12月入党,1976年7月参加工作。曾任重庆市****副市长,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。

  2012年9月24日,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

  人物履历

  1976.07—1978.02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林业局天池林场知青

  1978.02—1981.03***00419部队文书、秘书、调度

  1981.03—1982.12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林业局职员

  1982.12—1984.04辽宁省铁法市(县级)商业局职员

  1984.04—1989.09辽宁省铁法市(县级)公安局民警、晓南派出所副所长(其间:1986.06—1988.07辽宁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法专业学习)

  1989.09—1992.02辽宁省铁法市公安局晓南派出所所长、大明派出所所长

  1992.02—1993.11辽宁省铁法市公安局副局长

  1993.11—1999.12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(1992.09—1994.0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干部专修科管理专业学习,1993.08—1996.07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,1995.09正县级)

  1999.12—2000.08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党组书记、副局长

  2000.08—2002.12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局长、党组书记(其间:2001.10—2002.10美国加州大学mba远程教育学院学习,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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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力军事件

  2002.12—2003.05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(副市级)

  2003.05—2004.11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2004.11—2008.06辽宁省锦州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(2004.09—2006.04东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【emba】学习,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)

  2008.06—2009.02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副局长(常务,正厅局长级)

  2009.02—2009.03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副局长

  2009.03—2011.05重庆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2011.05—2012.01重庆市****副市长,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  2012.01—2012.03重庆市****副市长

  党的十四大、十六大代表,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

  人物事件

  调查起因

  2012年2月9日,***发言人办公室应询答问时表示,重庆市副市长***于2012年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,滞留1天后离开。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。

  2012年3月14日,时任中国***总***宝在北京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,多年来,重庆市历届**和广大人民群众,为**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,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。但是,现任重庆市委和市**必须反思,并认真从***事件中吸取教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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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免去职务

  2012年3月15日,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,中央已决定免去***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,现正在按程序办理。

  2012年3月23日,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,决定免去***的重庆市****副市长、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。

  提起公诉

  2012年9月5日,***涉嫌徇私枉法、叛逃、滥用职权、受贿犯罪一案,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开庭审理

  2012年9月17日、18日,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公安局原局长***徇私枉法、叛逃、滥用职权、受贿案。

  ***在庭审现场

 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***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,违背查禁犯罪职责,徇私枉法,明知****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*******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;被告人***作为掌握****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履行公务期间,擅离岗位,叛逃外国驻华领馆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*******刑法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;被告人***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,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,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,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,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,其行为已触犯《*******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;被告人***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触犯《*******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,应当以徇私枉法罪、叛逃罪、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***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****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、调查补证、保留物证;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****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,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,积极协助复查,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,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***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,属自首,根据《*******刑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***犯有数罪,根据《*******刑法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应当数罪并罚。被告人***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,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,有重大立功表现,根据《*******刑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

  2012年9月17日,因起诉指控***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*****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,于2012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指控***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。

 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

  一审宣判

  2012年9月24日上午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***案一审宣判,***因徇私枉法、滥用职权,叛逃并受贿305万,******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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